近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了本院首份“垃圾扰民”诉中禁止令。
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邻居,双方因张某在其家中、一楼公共楼梯间、一楼单元门口堆放大量垃圾等杂物,滋生害虫、引发异味,严重影响了田某的正常生活。田某多次找过物业、社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经多次工作调解未成,双方因此事经常口角,邻里关系逐渐僵化。田某无可奈何,遂到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并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责令被申请人张某立即停止堆放杂物的诉中禁止令申请。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的办案人员作了现场调查,确认田某的申请属实,认为张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申请人日常生活,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田某的正常生活遭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为践行民法典相关精神,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便捷高效地处理好案件,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及时作出禁止令并向张某送达,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告知其违反禁止令将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下一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切实将加强司法为民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