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 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纠纷近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闫某等十三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标的近200万元。为从快审理涉民生案件,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承办法官在案件受理后立即对案件进行研判,经审查法官认为该案符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审判指引》中代表人诉讼条件,随即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诉讼,在法官的指导下,13名原告共同推选出4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庭审前,法官通过仔细阅卷并与原被告沟通后,认为通过调解极有可能让双方化解矛盾,握手言和,积极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详细了解双方矛盾焦点,充分听取原、被告的意见,并从情、理、法角度进行疏导开解,最终在庭审当日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首件以“代表人诉讼制度+调解”方式办理的案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又达到了诉讼“瘦身”、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下一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将继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探索便民司法新路径,着力打通司法服务群众的堵点、难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长春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有力司法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