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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调工作?掉进诈骗陷阱!

铁路职工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常常与家人相隔两地,渴望调动工作实现与家人团聚,一些人就想到了“走捷径”,意图通过“走后门”“找关系”轻松获得工作调动机会,殊不知此举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最后落得钱财被骗且工作无果的窘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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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对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回顾

被害人铁路职工许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人王某成为“朋友”,在听说许某想调动工作,王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办理工作调动,于2021年11月-12月期间,以“打点关系”为由向许某骗取人民币70000元,而王某将该笔钱财用于个人偿还信用卡和消费。因许某发现调动事宜迟迟未有进展,多次要求王某返回钱款,王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遂马上报警。2023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谎称帮忙他人调动工作骗取钱款人民币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但王某仅为偿还个人债务,在无能力帮助他人调动工作的情况下却一而再再而三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钱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且不仅骗取一人钱财,又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后被行政处罚,其行为、性质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但鉴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其父母已代其退还赃款,故对其减轻处罚。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明示,判处缓刑并不代表原刑罚不予执行,如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触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将导致撤销缓刑并执行所判刑期,望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够遵纪守法,真诚悔过,用正规合法的方式赚取钱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为由进行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被告人往往刻意散布与领导有紧密联系、能帮助他人“办事”的虚假言论,营造出自己“社会能人”的人设。被害人自身也存在着“托关系”“找门路”的错误思想,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这种想通过“走捷径”的投机心理,从而实施诈骗行为,借机向受害者索要钱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可轻信有熟人、有关系、有门路的谎言,办事走正道、守法纪,切莫走歪门邪道。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被诈骗分子的谎言蒙蔽,更不要轻易将钱财交于他人。同时,要摆正心态、脚踏实地,选择合法正规途径获取理想工作,更应加强锻炼本领,提升个人综合能力,切勿存有投机心理。如若遭遇诈骗行为,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求助。(邢有军 王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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