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张某、王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这是该院建院以来审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王某及张某1、张某2、张某3(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榆树市参加一亲属乔迁宴聚餐时,张某1提出去公主岭市盗掘古文化遗址牟利。次日晚,上述五人在公主岭市一处农田内,利用张某1事先准备好的金属探测仪、铁锹、编织袋等工具盗掘一处古文化遗址,窃得国家二级文物一件、三级文件四件、一般文物十三件并藏匿于张某1家中。犯罪后,张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伙同他人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文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文物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存于吉林省博物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并盗窃其中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其所参与的伙同他人实施的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并均能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综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经合议庭评论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