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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通化铁路法院开展刑事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知识培训为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工作能力,4月12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开展刑事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知识“微课堂”培训,综合审判庭全体干警参加。 本次微课堂以“刑事环境资源类罪名之非法采矿罪”为题,讲解了非法采矿罪概念、构成要件、量刑等方面,同时结合近期受理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探讨。通过此次微课堂的讲解,法官干警互相交流观点并讨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共同促进办案质效的提升。 下一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将进一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理念,利用好“微课堂”学习平台,有效提升法官干警的司法能力,打造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法院队伍,为美丽通化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普法微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