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子洗浴会所性侵年轻男子,致其丧失性功能,涉嫌何罪?
19岁杨某高中毕业,没有合适的工作,经同村朋友介绍,到镇上一家洗浴会所做服务员,杨某是个憨厚的孩子,边工作边复习功课,为来年的高考做准备。去年12月的一天,来了三位40岁左右打扮时髦、相貌漂亮的女子,三人去要一个包间洗个澡,要杨某帮忙打牌。但是杨某按照她们的要求,倒茶点烟,陪她们聊天,期间,杨某喝了她们递过来的一杯饮料后,三个女人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长达两个多小时,杨某突然休克,三人吓得不轻,连把杨某背下楼,打出租车送到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杨某丧失了性能力。
事实上,我们经常听到或讨论的都是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往往把女性当作性侵犯的受害者,男性被女性性侵的案例并不鲜见,也许是因为观念问题,即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难以开导,那么女性对男性的性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下面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女强奸者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妇女性决定权的犯罪,其行为对象是构成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行为的对象,因此,对男性的女性强奸罪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侵犯妇女性决定权,也就是说,不能侵犯强奸罪中刑法保护的法益,因为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被指控犯强迫猥亵罪的三名妇女
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对妇女进行猥亵或者侮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合聚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罪进行了修改,对猥亵罪的对象不再有性别限制。以往我国刑法规定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14岁以下儿童。刑法典修正案(九)对刑法典第237条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当然,"他人"也包括妇女和男子。
性骚扰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非通过性交手段进行的淫秽活动。性骚扰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童意志,对其进行强迫性骚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条规定,性骚扰可发生于男女之间,也可发生于同性之间,不论性骚扰对象是妇女、儿童或男子,均为犯罪。
性骚扰,是指对他人实施的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但对男性的性骚扰可能包括奸淫。
该案件中,三名妇女使用麻醉剂轮奸杨某,涉嫌强奸猥亵罪。
被怀疑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三名妇女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项之罪,致人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因特别残忍行为致人重伤而致严重残疾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该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例中,三名妇女的猥亵行为导致杨某性功能障碍。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造成肢体残疾、毁损容貌、丧失听力、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他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当然根据当时的情况,不能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可能性。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三名妇女涉嫌强迫猥亵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名女性被指控犯有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想象竞合,从宽处罚。自从《刑法典》修正案九以来,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不再没有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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