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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法院:优化营商环境 努力实现共赢

时间:2023-11-15     【转载】   阅读

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太王法庭审理原告集安某酒店诉被告吉林某药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因为案情事实清楚,法官可以省时省力对该案一判了之,但法官注意到双方企业各有难处,一判了之不能达成最优解决方案。法官对双方进行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降低客观因素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在缓解被告经营压力的同时确保出租方回笼资金,帮助双方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实现共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吉林某药业公司租赁原告集安某房地产公司酒店一层。同年5月27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1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每年12月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房屋的租金。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万元租金。原告向被告催要拖欠租金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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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集安市人民法院太王法庭经审理了解到,因疫情原因的影响,货品积压、资金紧张、生产经营受到较大的冲击,就延迟交付租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而原告又迫切需要回笼资金。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快速化解纠纷,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的方案修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调解,被告吉林某药业公司同意给付原告集安某房地产公司尚欠租金30万元(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0日),于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逾期给付,原、被告解除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2023年10月10日前腾退案涉房屋,并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给付原告租金(自2020年1月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承办法官可以“省时省力”对该案“一判了之”,但承办法官十分细致且耐心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在缓解承租人的经营压力的同时确保出租方回笼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实现共赢的局面。

近几年,受外在因素和环境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出现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许多企业因无法支付租金而面临着停产停工的风险。本案调解结案后,该出租方与其他承租人的同类纠纷均可以本案的调处方式为范本,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起到了较好的诉讼效果,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积极力量。(邢有军  于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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