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原告任某与被告吉林省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经协商,原告欲购买被告清理河道时清出的河沙,被告要求先行支付河沙款,双方签订合同,原告便将15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公司指定银行卡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并加盖单位公章。原告购买了1735立方米后,发现被告清出的河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但被告又不能返还已付款,因此被告于2022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收据时承诺2023年将承包的河段分包给原告一部分。2023年开春后,原告一直找被告要求办理承包手续或者退还剩余定金124000.00元,被告不予办理。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向辉南县人民法院辉南人民法庭提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预交的河道承包定金款124000.00元。
由于双方就河沙质量问题争执不下,为尽快解决矛盾,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承办法官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以企业形象以及未来发展作为切入点,向被告明理释法,并将不退还定金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及对企业的不良影响进行了详细阐述,通过法官的耐心沟通,最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定金款124000.00元退还原告。
辉南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加大调解在涉企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沟通调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