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近日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范某月负责投资,张某义负责生产技术、原材料、处置、销售等工作,二人在明知没有相关资质且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雇佣案涉其他被告人在租用的厂房中生产染料“甲基橙”,且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经权威机构检测,其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物,具有腐蚀性,并对案涉土壤造成了酸性腐蚀性损害。
本院认为案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的不同刑罚及相应的罚金刑并对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那些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必将难逃恢恢法网,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及紧迫性,且环境污染的犯罪后果具备公共利益损害,不可逆转,修复缓慢等特点,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仍将采取高压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