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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救助申请人王某甲,女,系被害人王某女儿; 救助申请人王某乙,男,系被害人王某父亲; 救助申请人贾某某,女,系被害人王某母亲。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无责任。被害人王某伤后住院1天,医疗费 29938.32元。2021年7月12日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523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947179.15 元,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因伤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救助申请人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过程】 辉南县人民法院为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有效化解矛盾,拟对上述人员进行司法救助。承办法官多次走进救助申请人及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了解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经调查核实,被害人王某女儿王某甲,10岁,正在读小学,王某父亲王某乙患有腰椎病、脑梗;王某母亲贾某某患有腰椎病,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三名被害人亲属未获得任何赔偿款。被告人李某某因此次车祸造成左侧股骨中下段缺失,二级伤残,腰椎、胸椎受伤,瘫患在床,因治病花费大量医药费,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李某某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支付被害人赔偿费用。辉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救助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救助三名申请人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近亲属生活陷入困境。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给予被害人近亲属司法救助,解决其生活困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