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通铁法院审理首起餐饮店油烟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件随着疫情的逐步缓解,餐饮市场日趋繁荣,随之而来的油烟超标排放问题成为行政执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油烟污染也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经营者环保意识,2月8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邀请通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线执法人员20余人、餐饮业经营者5人走进法院,“零距离”旁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过程,该起案件系通铁法院审理的首起餐饮店油烟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件。 基本案情 该案件系餐饮店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超标排放引起的行政处罚纠纷,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有序展开,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后,法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在主审法官的引导下,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并分别提交了有关证据支持各自的主张。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同时,也给现场旁听的行政执法人员、餐饮业经营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执法人员表示,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对行政案件的执法程序、事实证据等环节的审查认定,深入了解了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关联的重要性和程序合法的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了程序观念和履职意识。餐饮业经营者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提高了守法和环境保护意识,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会严格按要求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洗,避免超标准排放油烟情况。 下一步工作中,通铁法院将持续加大审判公开力度,主动“开门纳谏”,有针对性地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法庭旁听案件审理,全力助推法治建设,坚决打好蓝天碧水保卫战。 法官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