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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波传递司法实践中的惠民政策为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努力让法治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提升群众的获得感、体验度、满意率,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衣思参加通化综合广播《与法同行》栏目,对司法实践中的惠民政策进行普法宣传。 为更好地服务辖区居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扎实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衣思法官对诉讼费用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对于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条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1、司法救助主体范围(44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免交诉讼费条件(45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减交诉讼费条件(46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缓交诉讼费条件(47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邢有军 杨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