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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濮阳一市民贷款80万元未发放 却被农村信用社起诉至法院

教育文摘周报河南讯 由于需要用钱,李先生通过中间人介绍,作为担保人之一从濮阳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贷款下来后将分成四份,后被告知不符合条件,未能拿到贷款。数月后,李先生得知此笔贷款已经放款,一位担保人并将此事举报至濮阳市农村信用社,负责此笔贷款的信贷员鲁某某称,将想办法追回此笔贷款,担保人已经更换。然而三年后,李先生四人却被濮阳县农村信用社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十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李先生质疑,信用社人员告知问题已经解决,现在怎么又被起诉?而且三年来从未接到过濮阳县农村信用社催还贷款的电话。李先生提出想要查看当时办理贷款时的合同与手续时,濮阳县农村信用社纪检监察部黄副主任表示,这套手续只对法院,不对个人。截至目前,濮阳县农村信用社仍未拿出相关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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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80万元未发放 却被银行起诉至法院


2015年,因需要用钱,李先生通过中间人联系后,与栾某、李某等人为担保人,准备从濮阳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成功放款后将分成四份。

等将贷款所需的手续办理完毕后,负责此笔贷款的濮阳县农村信用社信贷员鲁某某告知李先生四人,因不符合规定,贷款没有批下来,未成功发放,李先生四人便放弃了贷款。随后,担保人之一的李某得知此笔贷款已经成功放款,当时办理贷款时,李某有一个手续未签字,李某便向濮阳市农村信用社实名举报,举报后,信贷员鲁某某与李先生等人联系,表示将想办法将此笔贷款追回,一定将此事解决。李先生从银行征信系统上进行查询,未查到自己的贷款担保信息,李先生便相信了鲁某某,以为此事已经解决。

可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2018年7月份,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将李先生、栾某、魏某等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被起诉的四人中,没有了当时实名举报此事的李某,变成了李春某。

记者从李先生出具的民事起诉状上看到,2015年7月2日,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李先生等四人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期限自2015年07月02日至2016年07月02日,贷款利率为10.6‰,按月计息”,并由被告李先生、栾某、李春某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将借款10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

“当时贷款没有办下来,随后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我们的名义贷了10万元,且成功放款。鲁某某找到我们进行协商,称这笔贷款的合同已经换了,事情已经解决了。没想到,近三年的时间过去了,现在又将我们起诉要求还钱,我们都没有见到那笔钱,怎么还?”李先生气愤的说道,“而且当时办理这笔10万元贷款时,我们没有拍照,签字时也是拿着空白的担保书让我们签的,上面根本没有写明贷款金额。”

李先生表示,自己和其他两个担保人、主贷人互相之间都不认识,都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现在实际用款人反倒没被起诉,还钱自然成了难事。

 

银行不出具相关手续 解决需要一定时间


记者与李先生来到濮阳县农村信用社,就此事进行询问,濮阳县农村信用社李副主任听取事情的经过后,李副主任说:“你可以去找纪检,找办公室,银行贷款各个环节都是很严格的。”

随后,记者跟随濮阳县农村信用社纪检监察部黄副主任来到办公室,当李先生提出想要查看当时办理贷款时的合同与手续时,黄副主任表示,单位有规定,这套手续只对法院,不对个人。提供东西或者作出明确答复,需要领导作出承诺。

黄副主任称,对于此事,李先生过来反映后,一直在查证协调,没有不管不问,只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能协调解决的,最好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就走法律程序。

7月10日上午,本报向濮阳县农村信用社理事长薛献杰了解该事件,理事长薛献杰称未听说该事件。截至目前,本报未接到濮阳县农村信用社对此事相关回复,对此事本报将持续关注!(本报记者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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