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护河流,司法保护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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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护方面的服务保障作用,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近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会同长春市农业和农村局在长春市新立城水库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暨增殖放流鱼苗活动,就“被告人张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进行现场督促履行,对本次放流鱼苗数量、鱼苗规格、放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随后,在多方见证下,现场共计放流鱼苗10000余尾。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两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分别为被告人薛某、袁某、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被告人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其中,2024年5月中旬到6月初,被告人薛某、袁某、曹某为牟利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绝户网”在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卧龙村金河沿屯和小桥子屯中间的饮马河自然流域非法捕鱼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共计11225元;2024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禁渔期,为了牟利,仍在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卧龙村饮马河自然流域内,使用禁渔工具“绝户网”进行捕鱼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0066元。

 在我院审理期间,四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为修复生态环境尽义务,每人出资2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放生。后四名被告人将购买的鱼苗在长春市新立城水库亲自放生。

鉴于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主动交纳违法所得,并已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遂当庭作出判决,对四名被告人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此次鱼苗增殖放流活动,通过引导督促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不仅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非法捕捞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也让被告人对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和感受,进一步增强了被告人的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持续跟进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情况,督促生态环境修复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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