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时间起争议 多元化解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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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官出面调解,我们的问题才这么快得到了解决。”吴某拿着锦旗走进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向法院干警真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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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历经两年的特殊工种认定纠纷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展现了法院干警能动履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专业素养和坚定决心。

吴某于1968年3月出生,1989年12月进入原某市粮食局下属粮库单位工作,2000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吴某就其特殊工种退休一事,2023年3月向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特殊工种退休申请书》,作为上级机关的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其中《申请书》上载明其从事特殊工种“装卸工”,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该《退休申请》及吴某档案材料后,因吴某档案中的特殊工种时间累计未达到10年以上,未予以审批。吴某认为其于2023年3月达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55岁,做装卸工的时间为1989年至2000年,累计达到11年,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市人社局重新履行特殊工种待遇核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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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化解,并邀请粮库承接单位某市粮食局和应急管理局作为用人单位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后,经过用人单位公示、档案重新核定、组织双方多次调解等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为吴某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

最终,该案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形式得以解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同类争议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提供解决之路,实现了同类纠纷全部化解在萌芽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劳动者一种可以选择的权利,特殊工种劳动者可以在其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时间点与其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点之间自主选择退休时间。(邢有军 王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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