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心入调解 换信任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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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借款渠道越来越多,一些急需用钱的人看准了网贷门槛低、操作简单的特点,选择借网贷,又因不能按时如期还款,被起诉至法院。

被告孙某先后两次通过互联网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又与湖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由湖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该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额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00元整。被告依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几期贷款后,开始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湖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被告向某银行偿还借款后,与湖州某科技合伙企业(简称“湖州科技”)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湖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湖州科技,并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湖州科技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经湖州科技多次索要钱款,孙某皆无动于衷,不予理会,遂湖州科技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67.23元并支付利息总额922.42元,合计金额为3989.65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辉南县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依法审核了对该案的管辖权及各项证据的合法性,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法院送达组干警依据原被告签订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向被告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电话也拒接。随后送达组干警找到了孙某直系亲属的联系方式,拨通了电话,并耐心向其亲属说明案件情况及孙某不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孙某逐渐卸下心理防备并主动联系了法院干警,核实孙某身份后,干警向孙某出示了工作证,证实了案件事实,并向其送达了诉状和开庭传票。

由于该案标的较小,在开庭前一天,法官助理联系了原被告,首先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了解了被告的情况,并询问被告调解意向,被告家庭生活较为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全部欠款。然后又与原告进行沟通,询问调解意向,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是被告需一次性给付。法官助理向被告说明了原告的家庭情况,希望原告能给予充分考虑。原告表示当即履行能免除利息,但是需要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法官助理将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向被告进行了详细说明。经过多轮沟通调解,被告逐渐信任法院,表示需筹集还款资金。随后,孙某同意了调解方案并将筹集好的还款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转给法院,由法院将欠款转交给原告,原告出具结清证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并将结清证明送达被告。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辉南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细心、耐心、诚心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切实做到 案结事了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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