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离婚纠纷抚养费如何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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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给付子女抚养费用上产生分歧,最终如何解决的,跟辉小法一起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12年初,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相恋,2014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育有一女孩,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为躲避不幸的婚后生活,2020年4月原告去北京打工,现已分居快3年之久,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

收到原告诉讼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并多次与原、被告交流,了解案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女的抚养费问题双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解决双方矛盾。

开庭当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4年6月,原、被告在江苏省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被告同意婚生女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无固定收入,依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酌情确定原告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每月800.00元,从2023年3月起开始给付。

法官心语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供稿:辉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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